就业难是现在许多大学生遇到的难题,因此,有人就另辟蹊径,自荐“无薪上岗”,即不要工资先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觉得表现合格,再议定工资待遇。那么劳动者主动放弃工资待遇,“无薪资上岗”这一模式是否合法呢?

案情简介
王某系普通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即失业”的大背景下,王某自知就业压力大,而自身竞争力不足。在找工作屡屡碰壁的情形下,某日在网站上看见有人求职时自荐“无薪资上岗”,想着自己也不差几个月的工资。于是在招聘会上,也采取了“无薪资上岗”的方式求职,并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3个月时间为无工资期。
律师分析
李某与某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某销售公司辩称,李某主动放弃自己获得工资的权益,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双方意思自治,。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无薪上岗条款”是否因李某主动放弃工资而有效呢?
首先,很显然“无薪上岗”违反了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涉劳动合同系李某自愿签署,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该条款效力如何,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单位实现拟好,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因此,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地位,法律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限制。《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们只能无条件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虽为李某与某销售公司的明确约定前三个月为无工资期,但因违法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李某依然可以要求某销售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李某的工资标准,李某可以与销售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的情形还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2、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条款无效;
3、劳动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
4、试用期超过6个月最高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都有效。不是说劳动者一旦签了劳动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即使有不公平条款,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该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