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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槽罐车爆炸事故,涉事公司早有“前科”?
2020年06月-15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3日16时40分左右,温岭接公安和大溪镇方面报告,位于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一辆槽罐车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爆炸事故已致19人遇难,172人住院治疗,相关救治和调查工作还在进行。

台州槽罐车爆炸事故,涉事公司早有“前科”?

 

发生事故的车辆属于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一方面救援工作在紧张地进行,另一方面关于事故认定、法律归责及危险品的安全运输等问题受到了大众的关注,发生了如此巨大的事故,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因此受到损失的群众又由谁来赔偿?

首先是驾驶槽罐车的司机,此次事件中的槽罐车属于危险物品,按照相关的规定,槽罐车司机不仅是驾驶员,更是安全责任的负责人,其驾驶特种车辆不仅要有驾驶证,也需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如果未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则司机为无资质人员,驾驶员所驾驶的槽罐车有违规操作,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就极有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过由于该驾驶员已在本次事故中身亡,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是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从2016年以来,共有11次行政处罚,原因包括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的人员等。如果该公司在对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忽,那么公司的直接管理主体可能还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该企业有相关从业资质,但是从行政机关处罚一些内容来看,该企业的从业人员存在只是普通驾驶员的情况,并未取得从事特种危险品行业的许可证。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企业为了谋取利益,有关管理者还要求从业职工强行运输,那么有关责任人应当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或者该企业对于危险品运输的车辆缺少相应的保养以及安全检查,没有保证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理论安全性,该运输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在本次事件中的遇难者和遭受财产损失的群众在本次事件中损失受偿的问题。首先,危险品运输这类企业都是有强制保险的,关于遇难者和遭受损失的人们可先走保险渠道救济,再由涉事车辆所在企业就不足的赔付部分承担责任,但是此次事件中,再多的赔偿也挽救不回那些无辜的遇难者了。愿逝者安息,救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