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网友线上咨询我们,称自己被一家公司招聘广告上的福利所吸引,前去该公司面试并顺利入职,但该网友在这家公司呆了一段时间过后,发现公司并未按照招聘广告上的要求给予相应的福利。招聘广告中承诺培训或福利,用人单位未兑现,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招聘广告的性质,招聘广告到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简而言之,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而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所以,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所以,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推断招聘广告的性质一般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一是招聘广告是企业为吸引心仪人才关注、加盟企业的一种宣传方式,面向的受众是社会上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潜在的应聘人员,并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二是招聘广告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招聘广告一般只会出现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福利待遇等,明显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必备条款;三是招聘广告发布目的是希望潜在应聘者投递求职意向,并不是通知应聘者到公司就职。
由于招聘广告的性质是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对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当用人单位不履行招聘广告中承诺培训或福利时,并不是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