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网曝湖北襄阳一接亲车进入小区大门时突然失控,加速后撞倒正在路边玩耍的两个孩子,两个孩子被撞后当场死亡。据当地居委会介绍,被撞的两个孩子是姐弟俩,肇事司机被警方当场控制。爆料人称,新娘新郎下车后照常举行了婚礼。有网友称涉事车辆曾多次出现刹车问题,目前涉事车辆已送往检测。
7月22日,湖北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婚车撞人事件通报,肇事奔驰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控制。通报称,肇事司机为52岁的男子潘某某,因操作不当撞伤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排除潘某某酒驾、毒驾及蓄意报复嫌疑,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受害者家属已与肇事司机达成谅解。据孩子母亲介绍,两个孩子分别为8岁和6个月大。
本案肇事司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控制,且受害者家属已与肇事司机达成谅解。这其中有两个问题:1.为什么肇事司机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控制,而不是交通肇事罪?2.达成谅解是不是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了呢?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该肇事司机主观上是过失的,但是事故发生在小区门口,我们需要认定的是居民小区门口是否属于公共道路交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属于半封闭式场所,小区门口的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就同时具有了通常“道路”的概念和性质,因此,在小区门口发生了车辆撞人事故,首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地点、范围的限制。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内,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致2人以上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达成谅解是不是就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了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所以,达成谅解并不能使潘某某免除法律责任,对方谅解只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