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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犯法
2020年06月-07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戴某外出买菜回家经过小区值班室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钟某因戴某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与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戴某。其间,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原本这场争执到此该结束了,然而当天下午,钟某在拥有245名群成员的“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内发布戴某的视频,并在该微信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也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视频虽未注明姓名,但是还是不少人认出了戴某,一时间流言斐起,戴某认为因钟某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名誉权,贬低了自身的人格,一纸诉状将钟某诉至法院。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犯法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戴某与钟某之间的矛盾原本并不严重,但由于钟某在有着245名成员的微信群中发布戴某的视频并针对性地发表侮辱性的文字,并引起了其他人的不当讨论,而这是违法了法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钟某在公共平台上公然针对戴某发表侮辱性言论,传播对戴某有不利影响的信息,钟某的行为给戴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名誉造成了损失,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戴某的人格权,需要对戴某赔礼道歉并对其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互联网的高度普及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众多平台兴起供我们分享观点、增长见识,这是科技带来的进步。但网络的兴起也使得许多负能量、不法行为有了滋生的温床,许多人认为网络上既没有现实中接触,也没有机关管束,便肆无忌惮。在本案中,钟某正是漠视了网络上的行为也要遵守法律规范的准则,将生活中的矛盾带到网络上,忽视了网络带来的巨大影响,侵害了戴某的名誉,对戴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而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网络民事案件中,有一个审判的关键点在于网络有着广泛传播与信息失实两个特点,这两个特点可能导致平时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犯法的行为,但在网络上由于网络带来的巨大影响力,反而就犯法了,并不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便不需要承担现实责任,而应当在网络上更加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更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