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万某弟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5月24日,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
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
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万某弟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本案受害者堪称一个“完美受害者”。她有光明的前程与未来,她没有穿着暴露,没有单独出行,也没有大半夜外出,没有出轨,没有做小三,和杀人犯没有任何感情纠纷,就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没有喝上一口刚买的冰奶茶便被残忍砍死。(没有任何可以被用来为被告人洗白的借口)只因杀人犯想要“找一个漂亮女人在阴间做老婆。”
本案也因万某弟作案地点在公共场合且选择对象上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险性大,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和巨大的社会影响。
但在一片支持的声音中我们也注意到了有人提出了质疑:
这名网友认为本案被告为明显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大概率是因为他经司法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
精神疾病我们都不陌生,各种影视作品或者书籍等文学作品中都能看到它的身影,由于精神病患者患病后有性格突变、情感紊乱、行为诡异、敏感多疑、意志行为障碍等特征,因此也被认为是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但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说就不构成犯罪了,而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可能存在免受刑罚的阻却事由。所以在法律上体现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后来就演变成了人们常说的精神病犯罪不用坐牢。
事实上,我国刑法并非将所有精神病患者犯罪都纳入免责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认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在实施作案行为的同时发作,其完全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失去了控制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作时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一下本案被告万某弟,双向情感障碍又名双相障碍,是一类既有躁狂发作或者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典型特征)的常见精神障碍,首次发病可见于任何年龄。被告人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于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的两家销售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超过12cm,单刃带柄,而不是说家里抄一把菜刀。)和毛巾,并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注意,案发时间是周末人流量高峰期,且案发地点属于人流量巨大的购物广场。)发现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鋆并尾随三人身后。
上述情节足以证明万某弟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无差别杀人,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其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万某弟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二审维持原判死刑是符合司法逻辑的。
最后,我想说:“被害人也曾是一位守护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此次判决结果,是她曾经守护的法律,用正义为她复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