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破产背负巨债,不少年轻人毫无应对经验。在债主上门讨债时,迫于面子和压力,在原本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借条上不明不白的签了字,自此背负了原本不属于他们的巨额债务。
自古以来,不少人都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辈的恩怨延续到下一代,导致下一代因此生活不畅的事情经常发生。事实上,“父债子还”是属于道义上的责任,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的债务必须由其子女来偿还。
根据在法律上的规定,父、母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父母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但这并不是说“人死就一定债消了”。我国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替父还债在法律上有一个前提条件和还债的标准问题,条件是必须是继承了父亲的遗产,还债的标准就是不超出继承财产的数额,也就是说替父还的债要依继承财产数量为标准,如果父的债务大于孩子继承的数额,则不必超出继承财产的份额去还债。
1、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
如果父母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2、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如果是因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破势父母为了维持生活而借债,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来父债不需要子还,但如果像文章开头一样在借条上签了字,父亲的债务就从道义上的责任变成了法律上的责任,此时你不想还也不行了。
因为在借条上签字,意味着对债务真实性的认可并加入债务人一方。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可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被告哥哥于2013年4月左右去世后,被告自愿承担其债务,并在欠条上签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告行为符合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民事上的“债务加入”,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
又有人提出这种事后补写的借条也能具有法律效力吗?要看你怎么写了,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那么事后补写的借条就属于是结算凭证。这类借条应当写清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写的借条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定要按事实写,如果与事实不符,很容易让人有可趁之机而赖账不还的。
综上,父母破产,但子女没有破产就还能东山再起,但如果稀里糊涂的在本不属于你的借条上签了字,就也要背上巨额债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