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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恒集团董事会决议报告,看公司治理结构
2019年12月-2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据中恒集团于12月29日晚间公告表示,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拟增持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告显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增持莱美药业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3.5亿元。增持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

从中恒集团董事会决议报告,看公司治理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根据公司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莱美药业股票的金额、比例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增持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公告涉及公司的两个重要机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我们常常能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这两个机构,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各自拥有哪些却知之甚少,例如中恒集团的增持计划为何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而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呢?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该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与最高决策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2.董事会。该机构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这四个机构的职权进行了总结:

(一)在生产经营方面。1.股东大会无具体经营权,股东不能直接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其只能在宏观上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4.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在管理机构方面。1.股东大会、监事会均不直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2.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置;3.经理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在人事权方面。1.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2.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3.监事会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建议罢免违法违章董事、高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职权,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中恒集团的增持计划作为投资计划的一种,应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而无需交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而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事项通常为重大事项,具体包括:1.修改章程;2.增减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